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王振标,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王振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暂时先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审判员辜伟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蔡森森速录员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