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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皖与杨兰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文皖,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杨兰华,女,1985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徐文皖与被告杨兰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皖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皖已经与被告杨兰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徐文皖
2018-08-02
陈都与鲁青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鲁青松,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鲁青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
2018-08-02
王瑶诉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瑶,女,汉族,1994年1月27日生。被告王晓光,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瑶诉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瑶于2016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瑶撤回起诉。
2018-08-02
李娟与李琪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娟。被告:李琪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李琪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判员宣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钟莹
2018-08-02
赵力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被告:鸣粤(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2幢B140室。法定代表人:吕汉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力勇诉被告鸣粤(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力勇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力勇撤回起诉理由正当
2018-08-02
张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二(2017)粤0103民初2506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对原告张敏诉被告北京轩美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103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审判长冯立斌审判员彭卫群审判员黄耀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梁珺怡
2018-08-02
张海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二(2017)粤0103民初1545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张海阳诉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
2018-08-02
林小辉与蒋洋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小辉,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蒋洋斌,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林小辉与被告蒋洋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
2018-08-02
李锐与黄恩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男,汉族,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冶市。被告:黄恩玲,男,汉族,1992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李锐与被告黄恩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黄恩玲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
2018-08-02
李锐与周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被告:周辉。原告李锐与被告周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孙莹莹人民陪审员王伟东人民陪审员刘运玲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书记员吴晓梅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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