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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吾与刘诗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居民。被告:刘诗意,1994年8月3日。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刘诗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8-08-02
陈胜与王瑞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瑞芹,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陈胜与被告王瑞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8-08-02
刘庆仁与赵文、王晓磊网络购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庆仁。男。被告赵文,男。被告王晓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仁诉被告赵文、王晓磊为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仁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仁
2018-08-02
陈胜与史艳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史艳春,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陈胜与被告史艳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
2018-08-02
陈胜与韩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韩晔,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陈胜与被告韩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
2018-08-02
葛祥林与刘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葛祥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刘霖,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葛祥林与被告刘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葛祥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
2018-08-02
叶良志与廖善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廖善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廖善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布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布言。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布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袁智超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智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
2018-08-02
陈胜与柯盛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柯盛包,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陈胜与被告柯盛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
2018-08-02
侯云飞与吴赛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云飞。被告吴赛花,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吴赛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云飞撤回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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