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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涛与刘志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绪涛,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刘志勇,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张绪涛与被告刘志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张绪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018-08-02
钱贞与蒋水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被告:蒋水良。原告钱贞与被告蒋水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
2018-08-02
方海芳与陈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海芳,农民。被告:陈钊,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芳诉被告陈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海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
2018-08-02
陈都与王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男,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珏,女,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都与被告王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8-08-02
洪万胜与曹帅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万胜,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曹帅帅,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洪万胜与被告曹帅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洪万胜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
2018-08-02
周质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周质彬被申请人:北京实捷环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质彬与北京实捷环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津0116民初6320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3月14日,已将北京实捷环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存款34386元解除冻结完毕,此案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李金一二〇一八年三月二
2018-08-02
原告李锐与被告陈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陈静,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李锐与被告陈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8-08-02
罗志超与王良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志超,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宝、郭智森,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骏,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罗志超与被告王良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
2018-08-02
包德祥与邓铭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包德祥,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邓铭昌,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德祥与被告邓铭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德祥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8-08-02
陈胜与纪黎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纪黎思,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陈胜与被告纪黎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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