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庆庆,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张宝会,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薛庆庆与被告张宝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薛庆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代理审判员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丁玲
原告:薛庆庆,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张宝会,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薛庆庆与被告张宝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薛庆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代理审判员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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