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韩梦珂,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原告陈宇与被告韩梦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代理审判员汤晓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