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理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郭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平,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萝岗区,故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收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萧岗村,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