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万胜,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曹帅帅,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洪万胜与被告曹帅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洪万胜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万胜负担。审判员董泽锋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龚平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