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陈静,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李锐与被告陈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吴文丽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