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艳蕾,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北京能亿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毅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艳蕾诉被告北京能亿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艳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艳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艳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2元(原告翁艳蕾已预付),减半收取受理费391元,由原告翁艳蕾负担。

审判长李昇毅

代理审判员崔玉

代理审判员钟尉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祖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