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2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672694772。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晓,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杰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3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购物网站注册账号时,已经签订了电子注册协议《麦乐购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的第10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每一个在上诉人的购物网站进行购物的人都必须要同意并勾选该协议后,才能在上诉人的购物网站上进行购物,这是完全清楚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络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是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双方协议约定了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