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坦村体育场后街150号。
原告周伟与被告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仕超
原告:周伟。
被告: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坦村体育场后街150号。
原告周伟与被告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仕超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