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友海,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告:俞香娟,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友海与被告俞香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友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黄无异二○一七年六月三十书记员赵瑞
原告:王友海,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告:俞香娟,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友海与被告俞香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友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黄无异二○一七年六月三十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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