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玥。
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
原告谢玥与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谢玥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于素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王妍杰
原告:谢玥。
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
原告谢玥与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谢玥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于素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王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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