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建伟。被告韩思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伟诉被告韩思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7月2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伟负担。审判员王惠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