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书军,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王淑霞,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张书军与被告王淑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张书军负担。审判员卢伟娜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