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冬冬。

被告姜利平。

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姜利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马冬冬负担。审判长王长圣审判员王平审判员陈广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见习书记员奚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