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陈祥棣,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费县。原告王伟与被告陈祥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齐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