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
被告王文利,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王文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徐晗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孙晋
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
被告王文利,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王文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徐晗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孙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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