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刘堂连,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刘堂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审判员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齐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