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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涛与周利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绪涛,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周利华,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涛与被告周利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于本院2018年2月1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8-08-02
原告王军文与被告姚劲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军文,男,1999年1月10日,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姚劲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文诉被告姚劲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军文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文撤回起
2018-08-02
赵猛与汤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猛,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告:汤毓,女,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赵猛与被告汤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猛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猛自愿申请
2018-08-02
张改革与蔡学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改革,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蔡学兰,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革与被告蔡学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8-08-02
陈都与林超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林超凡,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林超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
2018-08-02
郑顺全与梁海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顺全,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梁海超,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郑顺全与被告梁海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郑顺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顺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8-08-02
纪明杰与朱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纪明杰,男,199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倩,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纪明杰与被告朱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纪明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
2018-08-02
马敏浩与李忠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敏浩,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李忠洋,男,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浩与被告李忠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敏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2018-08-02
周国娅与刘淑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国娅,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淑玉,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娅诉被告刘淑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周国娅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18-08-02
陈都与刘云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刘云刚。原告陈都与被告刘云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受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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