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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吾与宦云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宦云松。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宦云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案件受理费用
2018-08-02
孙桂云与徐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徐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
2018-08-02
陈宇与晏创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晏创夫,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陈宇与被告晏创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2018-08-02
陈宇与赵美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赵美变,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静乐县。原告陈宇与被告赵美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2018-08-02
方昌荣与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被告潘仲能。委托代理人杨春海(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2
袁红文与周小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红文。委托代理人:胡伟、卢广辉。被告:周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文诉被告周小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原告袁红文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红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018-08-02
陈都与谢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谢青,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谢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
2018-08-02
毛跃丰与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跃丰。被告:王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跃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018-08-02
杨锦宏诉杨天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对原告杨锦宏与被告杨天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403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403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
2018-08-02
陈丽丽与杨智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杨智帆,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杨智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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