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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东与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怀东。被告:夏福顺。原告李怀东与被告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2018-08-02
董道成与杨素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道成。被告:杨素志。原告董道成诉被告杨素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董道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道成负担。代理审判员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2018-08-02
刘仲吾与史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女。被告:史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诉被告史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刘仲吾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仲吾承担。代理审判员孙莲华二〇
2018-08-02
冯慧龙与余堂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慧龙,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余堂勤,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冯慧龙与被告余堂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冯慧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
2018-08-02
葛丹丹与黄伯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葛丹丹,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黄伯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丹丹与被告黄伯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葛丹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
2018-08-02
陈胜与颜余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颜余仁,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陈胜与被告颜余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
2018-08-02
原告李锐与被告布素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布素玲,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布素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布素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
2018-08-02
季海亮与吴家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季海亮,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吴家光,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季海亮与吴家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季海亮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海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2
徐春香与陈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春香。被告:陈靖。原告徐春香与被告陈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春香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
2018-08-02
王三浩诉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三浩,男,汉族,1994年4月20日生。被告刘勇,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浩诉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浩于2016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浩撤回起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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