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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冬冬与蔡晓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蔡晓富。原告马冬冬与被告蔡晓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
2018-08-02
周建军与彭方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建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彭方远,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周建军与被告彭方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周建军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
2018-08-02
何军与王友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王友鸿,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原告何军与被告王友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军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2
刘仲吾与黄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居民。被告:黄翩。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黄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2018-08-02
刘仲吾与王德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王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王德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2018-08-02
杨锦宏与杨天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天峰,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平潭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锦宏诉被告杨天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天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8-08-02
姜云祥与XX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原告:姜云祥,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XX华,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姜云祥与被告XX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姜云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云祥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2018-08-02
孙飞飞与曾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飞飞,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曾毅,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孙飞飞与被告曾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孙飞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8-08-02
何旺来与林清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清花,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林清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旺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08-02
吴建国与侯章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侯章静,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吴建国与被告侯章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1899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故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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