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改革,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蔡学兰,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革与被告蔡学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改革负担。审判员陈军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王伟建
原告:张改革,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蔡学兰,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革与被告蔡学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改革负担。审判员陈军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王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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