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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邹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邹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
2018-08-02
孙桂云与曾俊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曾俊霖,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曾俊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以与被告达成庭下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乎法律规
2018-08-02
王慧斐与余文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慧斐,女,汉族,1991年2月1日生,住宛城区。被告余文龙,男,成年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王慧斐诉被告余文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慧斐以原、被告双方庭下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斐撤回诉讼。案件
2018-08-02
代国海与陈秋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秋亮,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住福建省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陈秋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2018-08-02
刘仲吾与韦春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居民。被告:韦春芳,1986年5月23日。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韦春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
2018-08-02
郑真启与李福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真启。被告:李福庆。原告郑真启与被告李福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真启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真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真启撤诉。案件受理费496元,
2018-08-02
马冬冬与张宪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张宪洪。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张宪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30
2018-08-02
陈都与彭长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彭长荣。原告陈都与被告彭长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
2018-08-02
章挺与李建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章挺,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建设,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章挺与被告李建设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8-08-02
张光虎与陈明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光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明,居民。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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