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猛,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
被告:汤毓,女,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赵猛与被告汤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猛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蒋大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张婷书记员陈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