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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冬冬与王浮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王浮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冬诉被告王浮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冬冬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浮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回对被告王浮川的起诉
2018-08-02
许立与冯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立,农民。被告:冯蕊,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诉被告冯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
2018-08-02
马冬冬与张俊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张俊楠。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张俊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
2018-08-02
梅登峰与李月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梅登峰。被告李月玲。原告梅登峰与被告李月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87元
2018-08-02
方昌荣与谢行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告:谢行张,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原告方昌荣与被告谢行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方昌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
2018-08-02
王猛猛与翟海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猛猛,男,汉族,住延吉市北。被告:翟海柱,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原告王猛猛诉被告翟海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猛猛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猛猛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2018-08-02
谢明明与钟良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明明,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钟良娟,女,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原告谢明明与被告钟良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谢明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
2018-08-02
石国壮与李彦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石国壮,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彦庆,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石国壮与被告李彦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石国壮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018-08-02
刘仲吾与卢金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卢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卢金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
2018-08-02
孙西彬与许叶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西彬与被执行人许叶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叶凤(公民身份号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许叶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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