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国壮,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彦庆,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国壮与被告李彦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石国壮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国壮负担。审判员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田晓星书记员刘凯
原告石国壮,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彦庆,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国壮与被告李彦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石国壮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国壮负担。审判员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田晓星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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