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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与海口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之二(2017)粤0103民初3742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张斌诉被告海口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
2018-08-02
于宗熊与胡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胡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诉被告胡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
2018-08-02
陈都与胡慧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胡慧慧,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胡慧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
2018-08-02
徐仁杰与罗剑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仁杰。被告:罗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杰诉被告罗剑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杰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仁杰负担。
2018-08-02
刘红明与李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红明,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硕,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原告刘红明与被告李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刘红明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2018-08-02
万志旭与洪敏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万志旭,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告:洪敏君,女,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万志旭与被告洪敏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万志旭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志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18-08-02
陈小琴与张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原告:陈小琴,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张果,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陈小琴与被告张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小琴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8-08-02
何旺来与张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荧,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涿州市。何旺来与张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2017年12月11日,何旺来经电子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
2018-08-02
储晓澄与洪聪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储晓澄,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洪聪坚,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晓澄与被告洪聪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储晓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8-08-02
俞煌与邓飞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俞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邓飞燕,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俞煌与被告邓飞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俞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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