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猛,男,汉族,住延吉市北。
被告:翟海柱,男,汉族,住哈尔滨市。
原告王猛猛诉被告翟海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猛猛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猛猛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王猛猛负担。审判员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王彩霞
原告:王猛猛,男,汉族,住延吉市北。
被告:翟海柱,男,汉族,住哈尔滨市。
原告王猛猛诉被告翟海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猛猛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猛猛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王猛猛负担。审判员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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