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明明,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钟良娟,女,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谢明明与被告钟良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谢明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元,由谢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廖宝无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书记员赵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