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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阳平与魏基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阳平。被告魏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阳平与被告魏基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崔阳平负担
2018-08-02
陈胜与马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马睿,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陈胜与被告马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
2018-08-02
杨柳与王芬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柳,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王芬央,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杨柳与被告王芬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因原告杨柳与被告王芬央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杨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柳
2018-08-02
吴建国与胡小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胡小中,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吴建国与被告胡小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2
孙桂云与曾双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曾双燕,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曾双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云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
2018-08-02
陈沿洪与金志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沿洪,女,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被告金志能,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陈沿洪与被告金志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沿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沿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沿洪
2018-08-02
李胜利诉淘宝网步步高梯具网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胜利,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淘宝网步步高梯具网店,网店店主:张恒,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杨集镇姜楼村。原告李胜利与被告淘宝网步步高梯具网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胜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
2018-08-02
吕玮蘋与向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玮蘋,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向梦,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玮蘋与被告向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玮蘋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玮蘋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
2018-08-02
梅登峰与刘俊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梅登峰。被告:刘俊森。原告梅登峰与被告刘俊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5
2018-08-02
陈都与李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李丽。原告陈都与被告李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受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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