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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云与钟珊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钟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钟珊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
2018-08-02
毛苹诉朱盼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苹,男。被告:朱盼盼,女。原告毛苹诉被告朱盼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毛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罗先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任贻秋婵
2018-08-02
吕春旭诉上海晟茂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被告上海晟茂电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上海晟茂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
2018-08-02
吴昆磊与蔡艳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昆磊,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奎,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艳珠,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吴昆磊与被告蔡艳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吴昆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昆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2018-08-02
原告李锐与被告林秦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林秦强,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林秦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孙捷二〇一八年五月八
2018-08-02
吴益锋与许庆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益锋,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许庆梅,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吴益锋与被告许庆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吴益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2018-08-02
何旺来与陈角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角花,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何旺来诉被告陈角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何旺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2018-08-02
李鑫泽与裘佳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鑫泽,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裘佳途,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原告李鑫泽与被告裘佳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鑫泽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18-08-02
石万生与陈雪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石万生,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陈雪柔,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万生与被告陈雪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万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雪柔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
2018-08-02
梅登峰与林华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梅登峰。被告:林华丰。原告梅登峰与被告林华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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