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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东与谭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进东,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谭志刚,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马进东与被告谭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进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
2018-08-02
孙桂云与潘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潘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潘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桂
2018-08-02
罗志超与李伟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志超,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宝、郭智森,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彬,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罗志超与被告李伟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
2018-08-02
钱贞与蔡永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蔡永贵,个体工商户。原告钱贞与被告蔡永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钱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018-08-02
王晓雨与国昕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国昕娜,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晓雨与被告国昕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
2018-08-02
祁孟声与赵育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祁孟声,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赵育珊,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孟声与被告赵育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孟声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孟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018-08-02
原告韩广宾与被告王晓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广宾,住承德市。被告王晓腾,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广宾与被告王晓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广宾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晓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广宾撤回对被告王晓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
2018-08-02
叶良志与吴江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吴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吴江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陈胜与朱兰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朱兰花,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陈胜与被告朱兰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
2018-08-02
曹培江与徐思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培江,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徐思河,其他情况不详。曹培江与徐思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曹培江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培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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