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进东,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谭志刚,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马进东与被告谭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进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进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马进东负担。审判长杨彬代理审判员周晶晶人民陪审员徐宏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