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广宾,住承德市。
被告王晓腾,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广宾与被告王晓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广宾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晓腾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广宾撤回对被告王晓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0元,退回原告51.50元,由原告负担51.50元。审判员宋敏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曲直
原告韩广宾,住承德市。
被告王晓腾,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广宾与被告王晓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广宾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晓腾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广宾撤回对被告王晓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0元,退回原告51.50元,由原告负担51.50元。审判员宋敏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曲直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