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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华与陈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振华,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陈伟,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刘振华与被告陈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刘振华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
2018-08-02
罗志超与林泽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志超,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宝、郭智森,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泽健,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罗志超与被告林泽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
2018-08-02
杨锦宏与杨天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天峰,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平潭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锦宏诉被告杨天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天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8-08-02
陈智刚与潘小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智刚,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潘小月,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陈智刚与被告潘小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智刚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
2018-08-02
周伟与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伟。被告:丁勇。原告周伟与被告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周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2018-08-02
何旺来与何秀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秀娟,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何旺来与被告何秀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
2018-08-02
陈都与陈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陈姣。原告陈都与被告陈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
2018-08-02
陈都与赵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男,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赵涵,女,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陈都与被告赵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018-08-02
陈炜彤与陈伊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炜彤。被告:陈伊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炜彤诉被告陈伊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
2018-08-02
陈胜与栾雪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栾雪艳,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陈胜与被告栾雪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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