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国昕娜,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晓雨与被告国昕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雨撤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原告王晓雨负担。审判长韩云龙审判员黄葳人民陪审员刘兰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朱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