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
被告:蔡永贵,个体工商户。
原告钱贞与被告蔡永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钱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贞负担。审判员吴卫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丹
原告:钱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
被告:蔡永贵,个体工商户。
原告钱贞与被告蔡永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钱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贞负担。审判员吴卫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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