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智刚,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潘小月,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陈智刚与被告潘小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智刚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智刚负担。代理审判员潘佳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