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丁勇。
原告周伟与被告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周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伟负担。审判员童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严高鹏
原告:周伟。
被告:丁勇。
原告周伟与被告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周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伟负担。审判员童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严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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