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何秀娟,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何旺来与被告何秀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焕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