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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富平与毛思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富平,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毛思淇,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原告周富平与被告毛思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富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富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8-08-02
何壮壮与杜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壮壮,男,1995年4月20日生,汉族,连云港市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杜敏,女,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杭州市人,居民,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壮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2018-08-02
韩高东与肖小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高东,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肖小姣,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韩高东与被告肖小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韩高东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高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
2018-08-02
钱浩与李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浩,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若男,女,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钱浩与被告李若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钱浩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
2018-08-02
张猛诉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被告: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崇善商厦11楼2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昭,总经理。在审理原告张猛诉被告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8-08-02
施俊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蒋涛:施俊丞:申请执行人蒋涛与被执行人施俊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盛聪书记员孙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联系方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盛聪,0571-89276853。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邮编:311
2018-08-02
何旺来与陈角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角花,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何旺来诉被告陈角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2016年9月9日,原告何旺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2018-08-02
彭霞与郭宏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霞,女,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郭宏妍,女,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大连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彭霞与被告郭宏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彭霞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
2018-08-02
陈都与童小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童小花。原告陈都与被告童小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受
2018-08-02
别梦麒与李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别梦麒,居民。委托代理人:付百玲,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梦麒与被告李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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