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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与戴毅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戴毅勤,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陈胜与被告戴毅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
2018-08-02
叶良志与尚梅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尚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尚梅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孙桂云与刘苑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刘苑峰,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刘苑峰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
2018-08-02
孙桂云与曲秀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曲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曲秀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
2018-08-02
叶良志与许其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许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许其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叶良志与李永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李永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李永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张玲娜诉郑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玲娜,女,1989年4月1日出生。被告郑楠,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娜诉被告郑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娜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郑楠名下财产,并提供刘志红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玲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
2018-08-02
丁盛进与李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盛进,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李刚,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丁盛进与被告李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丁盛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
2018-08-02
衡庆与卢其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卢其进,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庆诉被告卢其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庆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2018-08-02
丁晓金与刘建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晓金,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刘建平,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的原告丁晓金与被告刘建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晓金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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