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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丽与邓志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邓志强,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邓志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2018-08-02
陈都与陆晓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陆晓霞,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陆晓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
2018-08-02
陈都与徐帼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徐帼芳。原告陈都与被告徐帼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受
2018-08-02
周腾与魏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腾,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魏蔚,住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周腾诉被告魏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周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18-08-02
曹新与刘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新,男,1994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刘欣,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曹新与被告刘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曹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
2018-08-02
胡金辉与肖花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金辉。被告:肖花连。原告胡金辉与被告肖花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胡金辉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2018-08-02
陈都与王永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王永青。原告陈都与被告王永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
2018-08-02
陈胜与吕智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吕智慧,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陈胜与被告吕智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8-08-02
叶良志与宋永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宋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宋永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袁友志与陈艳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友志,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艳荣,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辉县。原告袁友志与被告陈艳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袁友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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