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

被告上海晟茂电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30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上海晟茂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杜春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