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苹,男。

被告:朱盼盼,女。

原告毛苹诉被告朱盼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毛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罗先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任贻秋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