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胡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诉被告胡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宗熊负担。代理审判员刘艺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琳
原告:于宗熊。
被告:胡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诉被告胡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宗熊负担。代理审判员刘艺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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