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2017)粤0103民初3742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告张斌诉被告海口海之润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的”(2017)粤0103民初3742号”补正为”(2017)粤0103民初3742号之一”。

审判员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梁珺怡